居住独栋别墅的王先生因拖欠3.5万余元物业费被告上法庭。近日,松江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支付拖欠了17个月的物业管理费3.5万余元。 2004年12月,王先生购买了建筑面积550余平方米的独栋花园别墅。但王先生以每月每平方米3.80元物业收费标准太高为由,连续17个月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为此,物业公司把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支付3.5万余元物业管理费。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通过与该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取得对该小区的管理权,并已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王先生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王先生认为业委会签订该服务合同时未征得小区内业主的同意,对此争议王先生可通过其他途径处理,但不得以此理由拒付物业管理费。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