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在所住楼房屋顶锻炼身体,不慎摔到楼下身亡。死者家属认为屋顶防护设施存在重大缺陷、物管存在管理过错,状告房屋修建公司和物管公司索赔。昨日,锦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物管公司疏于管理应承担30%责任,判令赔偿死者家属7.5万余元。
去年1月14日早上,林先生到楼顶锻炼身体,不慎摔到楼下身亡。林先生家人提出,房屋楼顶外围防护设施的高度低于我国建筑规范中的相应要求,存在重大缺陷,物管公司在管理上也存在过错,为此状告房屋修建公司和物管公司,要求给予赔偿。
昨日,锦江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林先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对在楼顶上锻炼身体潜在的危险有理解、辨别、判断和控制的能力,林没预见这一行为存在的危险,自身有重大过失,其过错对其死亡起主要作用;物管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业主林先生在楼顶上锻炼身体没及时制止,也没有在楼顶设置警示标志,疏于管理,对林先生的死亡起次要作用。 为此,法院一审确认物管公司承担30%责任,判物管公司赔偿死者家属7.5万余元。死者家属对房屋修建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