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杨先生开的一辆本田雅阁车,停在小区车库里被偷了,杨先生认为保安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因此向物业公司索赔18万余元。余杭法院昨天开庭审理了此案。近年来,业主和物管之间的纠纷呈高发态势,业主委员会的弱势是原因之一。
车子被盗 无法追赃
今年45岁的杨先生住在余杭天都花园,2005年12月25日晚上,他停在小区里的雅阁车被一个盗窃团伙偷走,杨先生马上报了警。2006年10月,这伙盗窃犯落网,在宁波被判无期徒刑。
小偷虽然抓住了,但是杨先生的车子已被改装后销赃,警方也查不出车子的去向。而且这辆车也没有办理失窃险,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
不过,杨先生的律师在会见盗窃犯时得知,小偷在偷车过程中并没有小区的保安过问和巡逻,在车开出小区时也没有相应的登记或者询问手续。
杨先生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并办理了机动车辆出入证。他认为保安不负责,车子被窃与物业管理公司未尽管理义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物业公司不是私人保镖”
昨天的法庭上,“天都物业”的代理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答辩意见:双方签订了《天都花园物业管理公共契约》,按照约定,物业管理公司雇请了保安,实行二十四小时门岗值勤,并建立了小区巡逻制度,已适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物业管理合同是一种委托服务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小区保安不是私人保镖,也不是警察,不应当承担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险责任。
其次,车辆是在杨先生租用的车库被窃的,因此犯罪分子在车库里作案时,不可能被小区保安发现。而且保安无权擅自进入业主的私人领域,对在业主私人领域内的财产也不具有保管义务。
由于原告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并申请延期举证。因此,法院将择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业主和物管不能平等对话
近年来,业主和物管之间的纠纷不断,暴露出了物业管理领域的种种问题。
法院调查发现,在类似杨先生的业主因物业管理不善、未尽安全防范义务致使人身、财产受损而提出赔偿的诉讼中,业主很难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未妥善履行物管义务,举证能力都不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平等对话。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童松青正在写一个关于物业管理的政协提案,他认为物管纠纷的症结在于业主委员会的失语。他说:“目前,业主委员会不是正式选举产生的,没有法律地位,工作人员也没有报酬。这使得业主委员会不能很好地维护业主的权益,监督物业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