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下班路过一小区楼下时,被楼上掉下来的一块砖砸破了头,昏迷5天后才苏醒过来。该男子随后即将楼上64家住户和一家行使物管职责的开发公司推上被告席。日前,巴南区法院在一审中判决该开发商赔付伤者5万余元,而楼上64住户均不担责。据称,这是我市首例判住户不担责的案例。
男子被砸成7级伤残
据了解,2005年1月18日晚上6时左右,打工男子孔祥金下班路过李家沱南庭花园楼下的凤悟超市门前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砖头砸中了头部,他当时口鼻出血昏倒在地不省人事。随后被120紧急送往市七院救治5天后才苏醒过来。
经医生诊断,孔系颅骨粉碎性骨折,前后共花掉医疗费2.3万多元,还被鉴定为7级伤残。
案发后,巴南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赶到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但时至2007年5月下旬,警方仍未查明肇事者。随后,孔祥金以南庭花园相关楼层的64家住户以及该幢楼的相关开发公司(因由开发商负责物管工作)系共同危险致人损害的侵害人为由,将他们告上法院,要求索赔医药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费等共计5.8万余元。
64家住户无责
巴南区法院日前审理后认为,孔祥金以65个被告系共同危险致人损害的侵害人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但根据相关法规,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即侵权主体具有多数性的特征。法院认为,此案中扔砖头侵害孔祥金的主体不具有多数性,故不能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而房屋开发公司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效防止或制止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还称,该开发公司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院于是最后判决该开发公司赔偿孔祥金经济损失50403.18元,而64家住户则无责。